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003-07-07
一、园区土地价格
1、园区建设用地综合地价(以下简称为地价)由征地补偿费、征地税费(不含指标费、出让业务费、契税)、出让净值、基础设施配套费所组成。按园区类别实行综合地价,即:区级园区(不包括滨海工业城路桥园区)地价为12万/亩;滨海工业城路桥园区地价为8万元/亩。
2、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需用地,其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5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用地,其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20%。
3、引进外资500-1000万美元(区外内资5000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或项目),其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5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引进外资300-500万美元(区外内资3000-5000万人民币)的企业(或项目),其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20%。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区外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4、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需用地,其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5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
5、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特大工业投资项目,其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20%。
6、上一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利税总额7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20%。
7、上述优惠条款适用于全区各工业园区。对于同时适合上述第5、6、7、8、9条二项以上规定的项目,其地价执行最优惠的条款。特殊项目优惠地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具体由区政府决定。
8、以上用地企业与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需足额缴纳地价款,并与中心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交纳违约保证金(协议签订及违约保证金退还方法详见《台州市路桥区工业园区入园办法》)。地价减免操作待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工业经济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实项目投资额和单位面积投资额,符合优惠地价条款的,返还其优惠部分地价款。
9、鼓励园区建设用地选择年租制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租约期可达到50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在各项手续办理完备的基础上,经区政府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入园企业,或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公司,建设标准厂房出租。
10、园区内工业项目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上的,其办公楼、员工宿舍和食堂等按其生产厂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的按用地面积)的20%配置,地价按工业用地价执行。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建立综合楼形式,建设项目款或地价款按成本价以科学分配标准实行分摊。
二、园区扶持政策
1、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坚持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适当超前原则,高强度投入建设园区,在园区建设中不必强求短期投入的平衡。2003-2005年,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的专项资金用于园区投资公司的贴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镇、街道征地工作的奖励。
2、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扶持力度。全区技改贴息、科技基金、风险担保基金、外贸出口基金的使用向园区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发展、中小企业培育、产品出口等。鼓励入园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按实计入管理费用。园区内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的折旧率经批准可提高到30%。
3、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园区建设创造条件,切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贷款用于设有园区投资公司的工业园区建设。对园区内企业的贷款要优先于一般企业,减少贷款环节,简化贷款手续,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园区投入实行土地质押贷款。
4、降低要素成本,减免有关费用。在省、市下达的当年用地计划内切出一块工业用地指标安排给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证。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土地净出让金区得部分全额返还给园区。政府创办的工业园区,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回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由其自行配套。园区内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区级及以下的有关规费,有低限的按最低额收取,无低限的一律减半,并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代收。
5、鼓励园区土地由园区投资公司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建设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根据园区分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计划,统一分批次由政府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园区投资公司在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后,可根据入园企业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出租,对于首次土地分割转让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除收取测绘费和办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6、上述优惠地价(低于成本部分),由区级财政负责。
7、鼓励镇、街道引进项目到区级园区投资,按照谁引进谁得益的原则,引进项目投产后的产值、税收等划归到相应的镇、街道。
三、园区建设办事效率
1、建立精干高效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小政府,大社会”模式设置管理机构,倡导“为投资者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产前、产后“一条龙”服务。入园企业及其项目的所有审批、核准手续均由园区管理机构全程代办,实行代理员制度,承诺办理日期。区政府办事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在企业申报资料齐全条件下,办结时间不超过承诺规定时间。
2、中心工业区建立管委会,赋予区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
入园企业基建和技改项目立项分别由计划和工业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合同章程审批分别由计划和外经贸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审批。
对已批准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等规划审批由区规划处办理。砖混结构厂房的建设施工图的审查可由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委托市内外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审查。
对已通过工业园区整体环评,入园企业项目属一、二类工业性质的,其环评报告由环保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办理登记手续;一二类工业性质以外的项目,其环境影响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由环保部门分别在7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园区及企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书有关部门要予以认可。
入园企业用地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区国土资源分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从速办理。
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区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时,所审批的项目要报各职能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