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工业园区入园办法
2003-06-30
为了加快开发工业园区,合理利用有效资源,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特制订台州市路桥区工业园区入园办法。
一、严格把好项目关,不断提高园区经济密度
(一)各工业园区在安排企业用地时应遵循“外商投资企业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品牌产品企业优先、规模企业优先”的用地原则。
(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审核入园企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行业布局规划。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坚决杜绝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
(三)严格入园企业条件。入园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的单位用地面积投资额(包括基建、工艺、设备、土地购置等,下同)原则上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区级综合性园区、全国乡镇企业科技园区内安排用地的企业投资额不少于每亩60万元;
塑胶园区、节日灯加工园区、金属再生园区、横街工业园区、模塑园区、喷雾器加工园区、五金塑料园区、五金机电园区等工业园区内安排用地的企业投资额不少于每亩4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各工业园区的,区级综合性园区投资额每亩不少于7万美元,其他园区每亩不少于5万美元。
2、扩建的老企业上一年的单位用地面积贡献率[即:{(销售产值×25%+利税总额×75%)÷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全区同行业企业的平均值,且应交全部税金(包括免、抵、退)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区级综合性园区、全国乡镇企业科技园区安排用地的,税金不少于50万元;
塑胶园区、节日灯加工园区、金属再生园区、横街工业园区、模塑园区、喷雾器加工园区、五金塑料园区、五金机电园区等工业园区内安排用地的,税金不少于20万元;
3、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提供不低于总投资额20%用于建设的资本金资信证明。
(四)符合入园基本条件的企业或区外引进企业(含回归工程),在区级综合性园区内用地按照以下次序安排(200亩以上用地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除外):
1、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区外内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
2、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特大工业投资项目;
3、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企业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引进外资300—500万美元(区外内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或项目);
6、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1亿元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7、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8、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浙江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著名商号企业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9、引进外资100—300万美元的企业(或项目);
10、上一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利税总额7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1、一次性投资额达3000—5000万元的较大工业投资项目;
12、上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其利税总额3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3、引进外资在50—100万美元的企业(或项目);
14、一次性投资额达1000—3000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
1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项目);
符合以上同一条款的企业,按照其上年企业用地单位面积贡献率的大小决定供地的次序;不同行业按照其上年入库税金的多少决定供地的次序;拆迁安置企业入园条件另行确定。
二、民主科学决策,确保工业园区有序开发
(五)安排企业进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要求用地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园区所在镇(街道)或中心工业区管委会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方可作出决定。其审批程序为:
1、用地企业向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现有工业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对要求入园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意向等初步方案。
3、镇(街道)工业园区由所在镇(街道)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方案,并在镇(街道)公示七天;区级综合园区由中心工业区管委会初审后,再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方案,并在中心工业区管委会公示七天。公示期内如对入园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区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六)各镇(街道)、中心工业区管委会要及时将报名企业(项目)名单、入园企业(项目)名单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业经济局登记备案,并由工业经济局建立工业园区企业数据库,防止重复多头用地。
(七)入园企业确定后,由入园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对投资总额、开工投产时间、全部投产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如:产值、税收、利润)等出具承诺书。
2、入园企业在签订用地协议书(包括开工和投产承诺书)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交清地价款。未按规定交清的,取消该企业的入园资格。
3、入园企业确定后,应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管理,防止圈地和炒卖地皮,提高开发质量
(八)区级综合园区入园企业受让土地前,须与中心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基础设施投入、企业开工投产及产出协议,按每亩3万元交纳违约保证金。企业受让土地后,六个月仍未开工建设厂房的,国土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相关部门退还企业已交纳的土地价款和每亩3万元的违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心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没收每亩3万元的违约保证金:
1、入园企业在承诺投产之日起并逾期一年以上未投产的;
2、入园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至承诺投产日期,企业投资额不足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的;或超过承诺投产日期一年,企业投资额仍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投资额的。
(九)企业投资额核实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工业经济局、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算。核算后,符合单位面积投资额基本标准的,返还违约保证金1万元/亩。
(十)入园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单位用地面积贡献率高于全区同行业的平均值50%的,由中心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违约保证金2万元/亩;连续三年单位用地面积贡献率低于全区同行业的平均值50%的,由中心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约保证金2万元/亩。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心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