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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03年5月15日经路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切实解决农民立改套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2003年6月16日,区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了补充意见。《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全文如下:


              

台州市路桥中部工业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确保台州市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台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部工业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路桥中部工业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出台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为了高起点实施规划和高品位建设中部工业区的需要,是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减少重复拆迁,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的有力措施,是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然选择,是有利于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的增加和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来解决农民的生活经济来源的唯一途径是有利于全面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当务之急。



二、拆迁范围

 

    第一条  房屋拆迁范围:以中部工业区征地拆迁红线为准。
   

    第二条  台州市路桥中心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为拆迁人。委托路南街道办事处、峰江街道办事处、新桥镇人民政府、横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方式实行套式住宅安置或货币补偿二种方式,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被拆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拆迁红线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修不予补偿。
    被拆房屋的附属物及室内装修等零星项目补偿标准见附表4。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土地权属凭证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1;选择套式住宅安置的被拆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2;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3。
   套式住宅安置地的选址按路桥中部工业区总体规划确定,安置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建。
 

    第六条 凡在中部工业区规划红线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包括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都属套式住宅安置对象。
    套式住宅安置将根据工业区建设进展情况,确定先后拆迁地段分批次安置。
 

    第七条 凡符合套式住宅安置条件的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50平方米计算,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00平方米。安置房套型在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套型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且每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第八条 套式住宅安置人口的确定:按实施拆迁地段调查登记时在册常住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2、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户口在本区且双方从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购建房等住房政策的,可凭房改办证明计算人口。
    3、在本区内办理蓝印户口并且在本村内又有住房的。
    4、户口未在本村的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拆迁户按拆迁建筑面积就近选择安置套型,且只能安置一套。
    5、在本区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计算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本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2)原户口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户口在本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特殊情况的,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九条 套式住宅安置房的价格核定。
    1、套式住宅安置房的成本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土管、建设等部门核实公布。成本价由土地征用费、前期开发费、建筑安装费、附属配套费、各种规定税费等组成(经估算,2003年成本价约为每平方米1200元)。
    2、对拆迁户实行套式住宅安置,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补贴标准一年一定。根据安置对象条件不同,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安置房价:
   (1)在人均限额内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按特惠平均价600元/m2结算(已扣除政府补贴每平方米600元)。
   (2)在人均限额内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平均价700元/m2结算(已扣除政府补贴每平方米500元)。
   (3)在中部工业区规划红线内自行拆除旧房(拆迁费不予补偿)要求安置套式住宅的,符合条件经批准并拆除全部旧房后,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在人均限额内按特惠平均价500元/m2结算(已扣除政府补贴每平方米700元),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在人均限额内按优惠平均价800元/m2结算(已扣除政府补贴每平方米400元)。
   上述三项中,被拆房屋和自行拆除旧房的建筑面积均指属于合法的建筑。
    3、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按以下形式奖励建筑面积:
    若超过面积为 n平方。
    n在50m2以内(不含50m2)不奖励;
    n在50m2—100m2之间,奖n×20%的平方面积;
    n在100m2—150m2之间,奖20+(n-100)×15%的平方面积;
    n在150m2—200m2之间,奖27.5+(n-150)×10%的平方面积;
    n在200m2以上的,奖32.5+(n-200)×5%的平方面积。
    4、政府补贴部分,统一用于弥补建造套式住宅房中安置拆迁户的房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不得直接发放给拆迁户。
    5、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不可分割的因素,拆迁安置户按人均住房面积50平方米限额标准的120%以内,可自由选择安置房的套型(见附表5)和套数,具体楼层及位置抽签确定。超过户人均限额标准的面积按成本价1200元/m2结算。
    6、根据楼层因素,实际到户价按有关规定确定,楼层差价标准见附6。
    7、底层架空层(停车库或杂物间)按建筑图纸设计确定,搭配住房,其建筑面积按600元/m2结算;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80元计算(不计入住宅面积)。
 

    第十条 套式住宅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筹资渠道:
    1、启动资金由管委会向银行融资。
    2、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合同。拆迁补偿费能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交房时由政府与拆迁户结清余款;拆迁补偿费不足购房款的交房时由拆迁户一次性补足差价。
    3、区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套式住宅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准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行政村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祠堂庙宇、军事设施、生产队仓库、生产性企业拆迁安置办法。
    1、拆除行政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按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其安置地根据规划进行选址,需扩大用地面积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拆除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祠堂庙宇、军事设施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3、拆除生产队仓库,按拆迁补偿标准作价补偿,不予安置。
    4、被拆迁人为生产性企业的,可在路桥中部工业区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选址,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征面积同面积偿还(均不包括公共道路用地面积)。企业用地为划拨的,按有关规定评估补偿,如需要新安排或扩大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 拆(搬)迁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或各种管线等,所需经费由拆迁人适当补偿给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和原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等结构房屋建筑补偿标准的30%予以经济补偿;违法占地作价返还的房屋,按同结构房屋建筑补偿标准的60%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
 

 

四、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落实,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选择套式住宅安置的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4.00元/m2 ,过渡期24个月(按公布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之日起计算)。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8.00元/m2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m2的标准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
 

    第十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0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迁往正式安置房时,按照原搬家补助费的标准再次发给。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户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妥善处理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拆迁有关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等产权明确后,按规定给产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五、奖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户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时拆屋腾地并经验收合格,按拆迁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逾期拆屋腾地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拆迁协议,不拆屋腾地的拆迁户,经教育无效的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的,依法实行强制拆迁,拆迁费用在其补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选择套式住宅安置户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在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安置房款,超过期限,按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必须将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在货币补偿金或相应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破坏拆迁安置工作,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路桥中心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2、套式住宅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4、室内装饰及零星物件补偿标准
     5、套式住宅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一览表
     6、楼层差价对照表


 

附表1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元/m2

框架结构

一等

1200

二等

960

混合结构

一等

900

二等

810

三等

720

四等

630

砖木结构

一等

570

二等

520

三等

470

四等

420

简易结构

一等

380

二等

330

 





































 

附件2:

套式住宅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元/m2

框架结构

一等

490

二等

440

混合结构

一等

380

二等

340

三等

300

四等

260

砖木结构

一等

300

二等

260

三等

220

四等

180

简易结构

一等

120

二等

80

 

 

 

 

 

 

 

 

 

 

 

 

 

说明:1、工业企业被拆房屋补偿标准按本表执行。

2、工业企业被拆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层高5米(含5米)计算,

   超过5米的乘1.18的系数。


 

附表3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竖向承重结构

水平承重结构

 

    

外墙面装饰

框架

 

桩承重,框剪结构,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筒中筒结构

现浇

防盗门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

中高档面砖、涂料

桩承重,钢筋砼桩承重

现浇或多孔板、梁、大型屋面平瓦

防盗门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

中档或一般面砖、涂料

混合

桩承重或钢筋满堂基础,标准砖墙(或标准砖墙以上)承重及部分梁桩承重,有构造柱。

现浇或多孔板楼地面,钢筋砼屋面

防盗门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

中高档面砖、涂料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砖墙承重,部分钢筋砼梁桩承重。

多孔板楼地面(或一般砼地面),钢筋砼屋盖面

防盗门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或全部油漆的钢、木门窗

中档或一般面砖、涂料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砖墙承重

多孔板楼面,砼地面,钢筋砼屋盖和较好的平瓦屋面

 

钢、木门窗

一般面砖、马赛克、涂料

砖石基础或无筋基础,半砖墙或空斗墙

多孔板楼面,砼地面,钢筋砼屋盖和平瓦、小青瓦屋面

 

钢、木门窗

一般涂料

砖木

 

标准砖墙承 

木料上等、粗大的木梁(桁)、木栅、木屋架、好的木楼地面,带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小青瓦屋面

防盗门

铝合金门窗、塑钢窗,好的木门窗带纱或附有木页窗油漆

中高档面砖、涂料、油漆的木装饰

 

标准砖墙承重或木料中等,用料粗大的木承重,半墙、板条墙装隔

木料中等、用料粗大的木梁、木栅、木屋架、较好的木楼地板,带屋面板的平瓦或小青瓦

 

铝合金门窗、塑钢窗或钢窗、木门窗油漆

砖墙承重一般面砖、马赛克、木承重油漆

 

砖石混合墙承重或一般木柱承重,板条墙、半砖墙装隔

木梁、木屋架木、砼地面,带屋面板的平瓦或小青瓦

 

钢窗、木门窗或砼框木门窗油漆

涂料或刷白

 

木桩承重,板条墙装隔

较差木梁、木屋架较差的木楼地板或水泥地面、石地板、篾垫或青盖瓦的平瓦、小青瓦屋面      

 

较差的旧式木门窗或推玻(板)窗木板窗

 

简易

 

毛石、砖石混合墙承重或木柱承重

较差的木或钢筋砼楼地面,较差的人字屋架、简易水泥地面、低标准砼屋盖和平瓦、小青瓦屋面      

 

较差的木门窗或钢筋砼框门窗

 

 

毛石、砖石混合墙承重或木柱承重      

清盖瓦、石棉瓦或玻璃钢屋面,简易泥地面、石板地

 

较差的木门窗

 

注: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标准参照本表。

 

附件4:
    

             室内装饰及零星物件补偿标准

 

    一、炉灶补偿费标准
    三眼灶 每座200—250元
    二眼灶 每座150—200元
    单眼灶 每座80—100元
    二、卫生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化粪池每只200—250元
    浴缸每只150—250元
    座便器每只60—100元
    洗头槽每只30—60元
    三、水井补偿费标准
    块石结构的水井按每口250元补偿;直径在50 cm以上的涵管水井按每口200元补偿;直径在50cm以下的涵管水井按每口150元补偿。
    四、树木补偿费标准
在有使用权土地种植的树木,脚径在5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费为1-3元;胸径5公分的,每株补偿费为5元,每增加1公分增加补偿1元;胸径20公分以上已成木林的不再增加补偿费。果树参照有关政策规定补偿。观赏花木不予补偿。
    五、天井、围墙补偿费标准
围墙按构筑面积补偿,每平方米12-20元;石板、水泥天井每平方米为15-20元。
    六、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偿适用范围:天平装饰、地面装饰和墙身装饰三项。灶面、油漆等其它零星项目不予补偿。
    七、三夹板(塑料扣板),装饰板天平,墙面每平方米补偿5-30元;壁橱每立方米补偿50-250元;面砖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木砖木地板每平方米20-40元;规格木地板40-100元;马赛克及水磨石每平方米补偿10-25元;墙纸、油漆五年以上的不作补偿,五年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5-10元;花岗石(大理石)地面(内墙面)每平方米补偿30-150元。防盗窗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
    八、单户独立安装的单相电表按300元/只,三相的按500元/千瓦,水表按300元/只予以补偿处理。
    九、有线电视迁移费按250元/只,有一主一付的有线电视按350元补偿。


 

附近5

套式住宅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一览表

安置房套型

建筑面积(m2

小套

50-60

中套

90-100

大套

120-130

特大套

140-150

说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选择安置房套型时,按择定套型建筑面积中间值确定

      口径计算。待签订安置协议时,根据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附表6

楼层差价对照表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六层

-2%

+2%

+5%

+4%

-2%

-7%

1176元

1224元

1260元

1248元

1176元

1116元

五层

-3%

+1%

+5%

+3%

-6%

 

1164元

1212元

1260元

1236元

1128元

 

四层

-3%

+2%

+4%

-1%

 

 

1164元

1224元

1248元

1188元

 

 

 注:楼层差价按2003年安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


 

台州市路桥中部工业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中部工业区的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立改套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做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小区。农民安置区要高起点规划,按房地产开发要求和国家规划标准设计,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进行招标和建设,使农民安置区成为我区标准比较高的居住小区。

    二、结合农村实际设计和建设小区。要体现现代小区的共性和农民生活需要的个性,根据农民原有立式房屋生活习惯,允许房屋架空层限高2.6米(不计限额面积,不计层数,不发证),确保每100m2以上大套(不含100m2)有一个底层车库,并安装水电配套;同时,确保每户至少有一间底层车库。

    三、为进一步降低套式安置农民负担,鼓励先进,调动积极性,按时评估的奖20元/m2,按时签订协议的奖20元/m2,按时拆屋腾地的奖10元/m2,否则不得享受相应奖励和前几步的工作奖励。同时,对在2003年底前实施套式安置并按时签订协议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和房款结算时,政府对人均限额50m2以内部分给予80元/m2的奖励(不包括架空层和阁楼)。

    四、为了解决征地、拆迁中村集体投入的主干道路硬化、河岸砌石和绿化配套等经济补偿问题,由所在镇(街道)实施丈量核实有关情况,专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应扣除各级政府补贴部分)。

    五、为了切实解决村民在立改套政策出台后,近几年符合条件的建房问题,根据套式安置的有关政策,可以安排过渡期,在今后三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在小区内落实套房,并按立改套政策执行。

    六、对原级差排基和国有土地出让的建房补偿问题,按照“谁所得,谁补偿”的原则,国有土地拍卖所得已返还镇(街道)的,由镇(街道)补偿。

    七、对立改套过程中自愿要求出售套式住宅的,出售者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即要提出,以便工业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出售的套式住宅可由工业区房地产公司收购,收购均价2200元/m2,在房屋交付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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