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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03年5月15日经路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切实解决农民立改套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2003年6月16日,区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了补充意见。《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全文如下: 台州市路桥中部工业区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台州市路桥中部工业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台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部工业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路桥中部工业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出台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为了高起点实施规划和高品位建设中部工业区的需要,是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减少重复拆迁,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的有力措施,是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然选择,是有利于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的增加和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来解决农民的生活经济来源的唯一途径,是有利于全面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当务之急。
第一条 房屋拆迁范围:以中部工业区征地拆迁红线为准。
第二条 台州市路桥中心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为拆迁人。委托路南街道办事处、峰江街道办事处、新桥镇人民政府、横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土地权属凭证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1;选择套式住宅安置的被拆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2;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3。
第六条
凡在中部工业区规划红线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包括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都属套式住宅安置对象。
第七条
凡符合套式住宅安置条件的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50平方米计算,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00平方米。安置房套型在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套型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且每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第八条
套式住宅安置人口的确定:按实施拆迁地段调查登记时在册常住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套式住宅安置房的价格核定。
第十条 套式住宅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筹资渠道:
第十一条 套式住宅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准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拆(搬)迁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或各种管线等,所需经费由拆迁人适当补偿给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和原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等结构房屋建筑补偿标准的30%予以经济补偿;违法占地作价返还的房屋,按同类结构房屋建筑补偿标准的60%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
四、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落实,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选择套式住宅安置的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4.00元/m2
,过渡期24个月(按公布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之日起计算)。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8.00元/m2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0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迁往正式安置房时,按照原搬家补助费的标准再次发给。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户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等产权明确后,按规定给产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五、奖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户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时拆屋腾地并经验收合格,按拆迁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逾期拆屋腾地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拆迁协议,不拆屋腾地的拆迁户,经教育无效的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的,依法实行强制拆迁,拆迁费用在其补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选择套式住宅安置户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在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安置房款,超过期限,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必须将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在货币补偿金或相应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破坏拆迁安置工作,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路桥中心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附表1: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附件2: 套式住宅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说明:1、工业企业被拆房屋补偿标准按本表执行。 2、工业企业被拆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层高5米(含5米)计算, 超过5米的乘1.18的系数。
附表3: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注: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标准参照本表。
附件4:
室内装饰及零星物件补偿标准
一、炉灶补偿费标准 附近5: 套式住宅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一览表
说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选择安置房套型时,按择定套型建筑面积中间值确定 口径计算。待签订安置协议时,根据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附表6: 楼层差价对照表
注:楼层差价按2003年安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
台州市路桥中部工业区
为了进一步加快中部工业区的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立改套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做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小区。农民安置区要高起点规划,按房地产开发要求和国家规划标准设计,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进行招标和建设,使农民安置区成为我区标准比较高的居住小区。
二、结合农村实际设计和建设小区。要体现现代小区的共性和农民生活需要的个性,根据农民原有立式房屋生活习惯,允许房屋架空层限高2.6米(不计限额面积,不计层数,不发证),确保每100m2以上大套(不含100m2)有一个底层车库,并安装水电配套;同时,确保每户至少有一间底层车库。
三、为进一步降低套式安置农民负担,鼓励先进,调动积极性,按时评估的奖20元/m2,按时签订协议的奖20元/m2,按时拆屋腾地的奖10元/m2,否则不得享受相应奖励和前几步的工作奖励。同时,对在2003年底前实施套式安置并按时签订协议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和房款结算时,政府对人均限额50m2以内部分给予80元/m2的奖励(不包括架空层和阁楼)。
四、为了解决征地、拆迁中村集体投入的主干道路硬化、河岸砌石和绿化配套等经济补偿问题,由所在镇(街道)实施丈量核实有关情况,专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应扣除各级政府补贴部分)。
五、为了切实解决村民在立改套政策出台后,近几年符合条件的建房问题,根据套式安置的有关政策,可以安排过渡期,在今后三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在小区内落实套房,并按立改套政策执行。
六、对原级差排基和国有土地出让的建房补偿问题,按照“谁所得,谁补偿”的原则,国有土地拍卖所得已返还镇(街道)的,由镇(街道)补偿。
七、对立改套过程中自愿要求出售套式住宅的,出售者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即要提出,以便工业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出售的套式住宅可由工业区房地产公司收购,收购均价2200元/m2,在房屋交付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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